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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

一、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,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 (一)已取得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(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), 并依法领取相关证、照; (二)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; (三)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,无经营性亏损,经济效益较好; (四)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、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。 二、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,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申请书; (二)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; (三)企业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; (四)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; (五)企业信用(合同)管理制度、机构和专(兼)职信用(合同)管理人员相关文 件复印件; (六)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; (七)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《资产负债表》、《损益表》和《现金流 量表》; (八)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,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; (九)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。